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组织非法人员 非法强拆企业导致百姓4人轻微伤害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县委县政府仍然把中央国家法令当作儿戏,仍然顶风损害企业利益,没有合法程序与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近100人包括公安警察和非法人员混搭在内的破门、围攻、殴打而强拆。这种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多项法律规定,这是地方官僚标准的知法犯法、懒政和乱作为现象,在当今反腐倡廉的今天,应该用党的“八项规定”给予衡量,应引起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问责,不追究主要领导人和肇事者不足以平民愤。
近日,我单位接到广东省博罗县恒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法人廖万禄有关投诉材料,反映修高速铁路经过博罗县穿越廖万禄钢铁工厂,仅当地街道办一张简单的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与企业没有达成协商意见的情况下,就将其约9500平方米厂房和设备拆除。按照国家拆迁法规定,博罗县对廖万禄工厂的整个拆迁过程违法,行为违法(博罗县退伍军人事务办管理中心主任王伟初扬言说:“就算违法,你让我们违法到彻底吧!”)。其结果更违法,并且制造了流血事件,作为弱势群体的外来农民企业家,无奈走上了民告官之路——对非法强拆进行了行政诉讼。从法院受理到现在,已经远远超出了司法程序时限,希望得到公正补偿的判决,可至今仍没有什么结果(扬言还要继续强拆),且涉嫌制造流血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亦未绳之以法,存在不立案、拖延办案、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等问题,请求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受害方的投诉情况下,我单位到实地进行了明查暗访,经调查得知,投诉者所反映事实基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涉及本案例的问题特别提出来以下3点:
一、房屋价值的评估按“市场法”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要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得存在恶意压价的情况。而广东省博罗县却单方面自己指认评估公司,此程序明显不合法,价格压得极低不说,最怪的是故意漏掉许多值钱的设备等。
到目前为止,政府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总价,双方无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就造成了当前的流血事件,而实现了其政府的“政绩”目标90%的强拆。而就在作者发稿的当天下午(2023年2月1日上午到晚上),又有一帮约几十人无证件、无手续,在公安警察的参与下又开始强拆。请问:我们的政府是为谁而设?人民的政府,却制造人民的流血事件,却不顾人民的利益与死活,这为哪般?
二、要先补偿后搬迁,并且禁止违法暴力逼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上述规定明确了“先补后拆”的顺序原则,并且禁止暴力逼拆。因此,房屋征收一定是补偿到位后,才进行搬迁的。如果未补偿到位,不可以搬迁。因此,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补偿款应当在拆迁前就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款还没到被拆迁人手中的情况。“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的确立能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利益,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被征收人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无新房”的局面,也为征收方设置了拆除房屋前所必须履行的安置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明确解读,而当地政府完全颠倒是非,基本是一个完全非法的套路司政,我们惠州市、博罗县的领导干部不懂这些法律吗?那请问:我们的官怎么当上的呢?还是胆大敢于知法犯法?
三、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任何的强拆形式都不合法的,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这些来衡量我们受害者所反映情况和新闻调查情况作个对比,便一目了然,这里的领导干部怎么对待自己的百姓的?有一部豫剧里曾有一句话,送给当地的父母官:“宁愿我的南牢里长满草,也不让我的百姓受冤屈!”那就请我们的领导干部用古人的境界来衡量一下我们自己的觉悟吧!
附人民来信:
非法强拆 伤害百姓
人民铁路为人民,为了人民修铁路却制造了人民的流血事件,请问惠州市委市政府、博罗县委县政府,你们修这铁路干什么用?是为了人民还是为了迫害人民?
尊敬的《廉政》内参负责同志:
我是广东省博罗县恒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法人廖万禄
住址:博罗县罗阳镇义和云步村新围小组
身份证:330329196610101531
联系方式:13830143333
投诉博罗县人民政府罗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钟伟恒(街道办主任)、王伟初(博罗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中心主任)、李永泉(三级主任科员)。
办事处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麻石巷71号博罗县人民政府罗阳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
电话:0752-6622142
投诉举报广东省惠州市罗阳街道办实施非法行政强拆并指非法人员殴打我公司员工。
事件的事实:
2022年3月开始,博罗县罗阳街道办启动对我司位于博罗县罗阳街道办新围小组的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的征迁工作事宜。截至今日,我们和罗阳街道办对拆迁补偿均未达成一致协议。2022年7月,我司因罗阳街道办在征迁过程中多次违反征迁条例及诸多纠纷为由提请诉讼,于10月13日开庭。开庭在即,罗阳街道办于2022年9月21日,由王伟初、李永泉等人带队50多不明身份人员对我司厂房、宿舍实施非法拆迁行为。我司人员阻拦被殴打致伤,辖区派出所以政府行为为由拒绝出警制止违法行为。2022年9月30日,街道办工作人员再次集结70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及部分黑恶势力将我司人员阻拦在厂外实施强拆行为,我司3名人员被非法人员殴打致伤,厂房及设备被毁灭性强拆。期间,我们总计报警数十次,惠州市报警呼叫中心多次拒绝出警,甚至在110报警电话中直接拒绝有人伤的情况下出警。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面对如此霸道的行为、如此狂妄的非法人员,我们无能为力。存在涉嫌非法人员参与的理由,例如:
1.我司员工吴学了于2022年9月21日被身穿辅警制服人员殴打致伤,并抢走损坏记录仪、照相机及手机里的视频、音频、图片等证据。该违法行为由罗阳街道办退役军人事务中心主任王伟初指使。当日身穿制服人员均未佩戴任何工作证。根据国家拆迁管理办法,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需佩戴工作证。因未佩戴工作证我司多次要求公安部门进行人员甄别,但都被公安部门以政府行为拒绝。至今,打人者仍然逍遥法外。
2.2022年9月30日街道办再次集结未佩戴工作证明的身份不明人员来我司进行强拆,我司同样要求佩戴工作证明,均未予以理睬。因街道办集结人员过多导致我司员工陶小辉惊慌失措往厂区里跑,街道办人员与身份不明人事在厂区内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我司其余人员均在警戒线外。在无任何文件及未告知需要到警戒线外的情况下,街道办随行人员将她按在地上殴打致伤,随后被拖行出厂区。陶小辉被拖出所谓“警戒线”后,仍然继续被殴打,头部及腹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性质极为恶劣。公司法人廖万禄从开始到被围殴均在“警戒线”之外,廖万禄头部、后脑勺及颈部受伤,明显出血症状。在殴打的过程中,两人手机均被收缴。廖万禄儿子廖相国在“警戒线”外因对母亲陶小辉施救,被按倒在地上围殴致伤。随后廖相国见父亲廖万禄被打,遂拍照取证,王伟初指使制服人员及身份不明人士抢夺其手机并再次实施殴打行为,廖相国全身多处受伤并有出血症状。部分打人者均未佩戴工作证明、未穿制服,我司向110及派出所报案10多次,一个多小时后到厂区外30多米看一眼说是政府行为他们也没办法,难道政府就可以无视法律。9月21日至22日我司财产遗失数千万之巨,我公司被抢走槽钢200型轧钢机两套、天然气配套设备两套、钢坯200吨。总价值约400多万元人民币。更有部分设备被转移出厂区外不知去向,损失无法估计,罗阳街道办也未告知设备被运往何处,9月23日向博罗县公安局申请立案至今无回音。9月21日至10月9日被抢走钢坯、废钢、铜铝、设备等2000多吨。
尊敬的领导,中国是法治的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习主席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博罗县罗阳街道办非法强制拆除合法企业厂房、住宅,动用非法人员殴打企业员工,制造流血事件,强抢企业设备财产等非法行为,明目张胆的践踏了社会公德,践踏了法律红线,伤害损害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给受害企业及群众一个完全的交代。
人民铁路为人民,为了人民修铁路却制造了人民的流血事件,请问惠州市委市政府、博罗县委县政府,你们修这铁路干什么用?是为了造福人民还是为了迫害人民?
我们的诉求是:
1.望领导对罗阳街道办在非法行政强拆的过程中存在黑恶势力的情况予以立案调查,追求其刑事责任。
2.肯请领导对视频、图片证据中的人员进行甄别,对打人的凶手予以立案调查。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2022年9月21日至10月8日王伟初、李永泉带队无任何合法手续强拆现场证据。
(2)附件:现场视频及照片光盘1张;
(3)伤残鉴定书4份;
3.依法补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有法律事实依据)。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请《廉政》
内参负责同志及广东省各级领导,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我们百姓主持公道!
投诉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恒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廖万禄 陶小辉 吴学了 廖相国
以上为四份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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