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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把拘留和失信限高当成负债者的软肋,承认债务的要政策保护
 来源:执行有法  阅读:165次 更新时间:2021-12-24

      拘留、失信限高在债务纠纷中并不是一剂良药,它的副作用和后遗症成为负债者二次发展的制度障碍。

因此,我们绝不能把拘留和失信限高当成负债者的软肋,只要承认债务就应该进行政策保护,维持负债者的积极性。

       我们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都应该围绕如何让负债者更好生存发展,而不是彻底将他们推向债务的泥潭无力生存,我相信这也是每一个理智的申请人的初衷和愿景。

       不支持逃避债务,更不支持拘留措施的泛化作用。

       诚信是一个人工作和生活中最好的风水。合理合法的债务必须偿还,即使暂时没有一次履行的能力,我们也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宽松和理解,甚至是政策空间。

       司法拘留制度让一些不诚信的负债者闻风丧胆,也让一些企图逃避责任的老赖受到惩罚。但是,我们不能回避司法拘留在实施过程中也让一些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人生存更加困难。

       拘留制度应该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可拘留可不拘留的坚决不拘留,这是针对那些不熟悉法院执行流程中财产报告制度、传唤制度的,我们可以适度罚款。财产状况存疑的,坚决不拘留,这是针对那些不知道如何证明确无履行能力负债者,毕竟调查取证、书写合格的法律文书也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活动,这对普通老百姓确实比较困难。

       慎用拘留制度后,还有什么建议吗?

       俗话说: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们针对负债者的制度设计,应该是让负债者的经济活动更加可视化、清晰化。

       第一,定时报告制度。负债者需要一个稳定的就业环境,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才可以让申请人吃定心丸。只要负债者定时向法院和社区报到,说明自己的工作岗位和经济收入,就不应该去干扰他们,更没必要拘留他们对吧。毕竟,人跑不掉,那么债务也跑不掉啊!

       第二,适度提升生活费额度。很多负债者转移财产原因,是申请人想要杀鸡取卵,不愿意给负债人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的资金。很多县城给负债者保留的生活费只有八百块,很难阻止他们转移财产的动机,因为他们也有家庭需要去抚养和赡养。

       尽管我们只是社会中微小的一份子,我们也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让多方面关注到负债者真实的现状。虽远,我心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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