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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则
阅读:143次 更新时间:2022-09-09

  针对“逃逸式”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提出“三年两禁绝”要求,即“公事员辞去公职或许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公事员在离任两年内,不得到与原作业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许其他盈利性安排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作业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规则》第九十六、九十七条进一步作出有关规则,党员领导干部离任或许退(离)休后违反规则承受原任职务统辖的区域和业务规划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许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活动,或许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处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正告或许严峻正告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置;情节严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置。《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作业的定见》则清楚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则,不得运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别人获取利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定见》《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许抵达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定见》等党内法规也作出相应绑缚规则。
  从以上案子能够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运用自动辞去职务、离任或提前退休为自己留后路并非个案。这说明,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监管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自动辞去职务、离任或提前退休人员,有些监管方法“失灵”,无法“对症下药”和施行“靶向医治”,导致一些“逃逸者”成为“溃烂呆账”。监管“逃逸式”离任是燃眉之急,也是消除溃烂存量、遏止溃烂增量的要害。“逃逸式”离任存在的空间就在于准则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惩治不及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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